朱映东律师,毕业于安徽大学,现就职于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,执业十余年来办理过众多疑难、复杂的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,擅于从宏观上把握案情,分析案件,从细微处找出症结所在,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朱映东律师
手机号码:18315325999
邮箱地址:zhuyingdong@163.com
执业证号:13414200610626423
执业律所: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路8号
一、委托辩护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对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除了自行辩护,其还可以委托:律师,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监护人、亲友。
二、委托辩护的时间
何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以行使委托辩护的时间,是刑事诉讼法对其保护的一个重要时点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:
(1)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有权委托辩护人。
(2)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,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。
(3)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,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。
三、辩护人的权利
辩护人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刑事诉讼上的保护具有重要地位。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为防醉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、代理申诉、控告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、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提供意见;会见权与通信权(向自己的被告了解案情的具体细节);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;申请调查取证权。在保护被告人上来讲,辩护人权利的行使、发展与完善,是刑事诉讼的一个进步的方面。
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之一,其可以体现出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上是否完胜。若对刑事辩护还有其他具体问题,可咨询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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